- 仲裁与法律(第149辑)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主办
- 5618字
- 2025-05-12 17:16:46
三、加快新时代中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
国际商事仲裁的晚近趋势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总体是有利的,这些趋势也是几代中国仲裁人接续奋斗的结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应顺应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潮流,加快新时代中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体系。
(一)加快建设新时代中国国际仲裁中心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事业肇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15次会议通过《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开启了新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征程。[62]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推动下,[63]1986年,我国批准加入《纽约公约》,[64]标志着中国仲裁正式融入国际商事仲裁大家庭。1994年,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仲裁法》,我国仲裁事业进入全面改革发展的新时期,商事仲裁逐步走向了市场化发展的轨道。截至2021年,自我国《仲裁法》生效实施26年来,全国共依法设立组建270多家仲裁机构,办理仲裁案件400多万件,标的总额5万多亿元,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65]我国已经快速成长为世界仲裁大国。
同时,更应看到,我国仲裁工作面临着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仲裁发展秩序不规范、仲裁国际竞争力不强、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支持保障不到位等新情况新问题,影响了仲裁公信力,制约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66]建设仲裁强国,推动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体系变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努力、综合施策,关键是办好自己的事,因而有必要加快新时代中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提高我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公信力。
(二)新时代国际仲裁中心的概念
关于国际仲裁中心(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Hub),国际上并无统一的定义。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报告,国际仲裁中心不是指一家仲裁机构,而是以一定区域为基础,以仲裁机构为引擎,聚合其他上下游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为境内外市场主体预防和解决纠纷提供仲裁及相关法律服务的具有国际公信力的优质生态圈。[67]国际仲裁中心实质上就是世界各地当事人乐于选择的仲裁地点。
对于当事人乐于选择的仲裁地点,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CIArb)于2015年该协会成立100周年时发布了《特许仲裁员协会伦敦百年原则》(CIArb London Centenary Principles),提出了10项判断原则标准,分别是:现代的国际仲裁法律体系;高素质的法官群体;独立专业的法律职业队伍;成熟的仲裁培训体系;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自由的代表权;便捷与充分的安全与保障;完备的设施服务;专业包容的职业伦理规范;强有力的执行保障;仲裁员享有豁免权。[68]
按照国际上较为普遍接受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专家黄锡义(Michael Huang)提出的标准,认为国际仲裁中心应具备7项条件:完善的仲裁法律制度、谙熟仲裁制度的法官群体、优秀的仲裁机构、强大的仲裁从业者队伍、成熟的仲裁员培训体系、友好的仲裁环境,以及便利的地理区位优势。[69]
本文无意对国际仲裁中心作出明确的界定,在接受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认为,新时代的国际仲裁中心还应当是绿色低碳、智慧化的仲裁中心。
(三)加快新时代中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具体举措
对照上述条件,对标伦敦、新加坡等国际仲裁中心,我们认为,面向未来,根据我国实际,加快建设新时代中国国际仲裁中心,应当重点做好以下9个方面的工作。
1.完善仲裁法律制度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规则和标准的竞争是最高水平的竞争。中国仲裁法就是中国仲裁的名片,是中国仲裁国际竞争的“硬核力量”。建设新时代国际仲裁中心,提高我国仲裁立法的质量,制定一部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中国仲裁法是当务之急。
我国《仲裁法》修订工作正在紧张进行。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公布了《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70]该征求意见稿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相统一,对现行《仲裁法》作了全面的、较大幅度的修订,亮点颇多。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起了包括仲裁界在内的全国各界的广泛关注。法律融合发展是法律发展的自然进程。仲裁天然具有国际性,协调统一的仲裁立法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的前提下,我国《仲裁法》应当更多地吸收借鉴《示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努力使我国成为《示范法》国家,提高我国仲裁制度的现代化水平。
2.优化仲裁司法环境
仲裁的生命力离不开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协助与监督。2013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承办的亚太区域仲裁组织大会(APRAG大会)上发表了题为《亚太新时代的国际仲裁、司法与法治》的主旨演讲,强调仲裁与司法优势互补,是合作伙伴关系,不是对手关系,两者是并蒂莲和姊妹花。[71]
在长期的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中国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仲裁发展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始终恪守条约义务,从严适用公共政策,最大限度地尊重仲裁的特有规律,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促进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审结的“英属维尔京群岛运裕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美国布兰特伍德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案”,体现了先进的司法理念,广为业界称道。[72]人民法院支持仲裁的司法监督政策已经越来越稳固地确立起来。同时,人民法院法官应进一步牢固树立支持仲裁发展的司法理念,不断加强仲裁法和仲裁理论的学习,熟悉和掌握仲裁的特点和特有规律,严格按照《仲裁法》的规定监督仲裁,避免随意扩大法定的监督范围,避免将法官习以为常的诉讼中的做法不恰当地扩展适用到仲裁,拿诉讼中的规定来错误地要求和限定仲裁。人民法院应继续提高对仲裁司法审查的效率,以避免损害当事人对仲裁高效进行的合理期待。
3.强化仲裁行政措施支持
根据《2021国际商事仲裁调查报告》,新加坡已经跃升为世界排名第一的仲裁地。[73]总结新加坡的经验,不难发现,政府的全力支持是其成功的秘诀之一。为推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将新加坡打造成为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政府在财政资金、办公用房、税收政策、出入境政策等方面给予仲裁机构和仲裁从业人员极大的支持和便利。可以说,没有新加坡政府的努力,也就没有今天新加坡仲裁的良好局面。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验也是如此。[74]
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新时代中国国际仲裁中心的建设,同样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结合我国仲裁发展的国情,我们认为,首先,政府应全力支持仲裁机构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尊重仲裁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全面维护仲裁机构的人事、财务自主权,真正让仲裁机构按市场化规律独立进行运营;其次,在税收政策、外汇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给予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参与仲裁活动的人员相应的便利,为国内外仲裁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创造良好环境。[75]
4.加快仲裁机构发展
回顾世界仲裁发展的历史,仲裁经历了由临时仲裁到机构仲裁的发展过程。当今世界,仲裁机构越来越成为推动仲裁制度滚滚向前最为重要的力量,仲裁机构越来越成为仲裁服务最为重要的“供给侧”和“供给端”。世界上每一个国际仲裁中心背后都有一家甚至一批国际知名的仲裁机构。加快仲裁机构发展,是推动新时代中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快我国仲裁机构发展,要全面推进我国仲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要坚持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坚持“去行政化”改革方向,[76]坚持仲裁机构的公益性,坚持仲裁机构的专业性,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由专业人员而非行政人员来管理仲裁机构。仲裁机构要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丝路精神,加强职业共同体建设,既讲竞争更谋合作,优势互补,错位发展。仲裁要加快与调解等ADR争议解决方式融合发展、加快与诉讼有机衔接,共同为市场主体提供立体的、全面的、多方位的争议解决服务,不断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多样性的争议解决需求。积极培养女性仲裁员,增加女性在仲裁机构管理层的比例,为女性仲裁员创造更多机会参与国际商事仲裁活动。
5.着力提升仲裁智慧化水平
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浪潮奔腾而至。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不仅改变着产业链供应链和商业模式,从而决定着仲裁案件的类型和法律的适用,同时更对仲裁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带来挑战。当前,除极少数头部仲裁机构外,我国仲裁机构整体仲裁信息化水平较低,远远落后于我国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更未迈入智慧化时代,不能适应仲裁国际竞争的需要。
为加快仲裁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仲裁智慧化水平,建议学习借鉴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先进经验,由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项资金开展仲裁信息化和智慧化建设重大理论和重要装备开发研究,重点围绕仲裁庭审智慧化、仲裁证据审查认定智慧化、仲裁裁决书制作智慧化、仲裁裁决核阅智慧化、仲裁案例精准推送等进行攻关并力争短期内形成突破性成果。建议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开发惠及全国仲裁机构的仲裁案件管理平台,推出公共远程开庭服务系统,便利各地当事人在线仲裁。加强仲裁机构仲裁案件管理平台与人民法院、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调解机构、电子证据存证机构、市场管理部门、征信机关等部门和单位之间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共享,提高仲裁质效。努力维护数据公平正义,防止数据鸿沟和数据不公。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强仲裁机构数据合规管理。密切关注元宇宙的发展,[77]积极探索增强现实(AR)和虚拟现实(VR)技术在仲裁场景中的应用。
6.积极推动仲裁绿色转型
我国仲裁界对绿色仲裁的概念普遍较为陌生,推动仲裁绿色发展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国际仲裁之间的竞争既是案件数量硬实力的比拼更是对外形象软实力的较量,目前,国际仲裁绿色转型刚刚起步,加快转型是我国仲裁机构实现国际仲裁竞争弯道超车的重要路径。
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建议未来成立的中国仲裁协会或相关权威机构发布我国绿色仲裁倡议,推动绿色仲裁理念深入人心。大力倡导绿色低碳仲裁理念,发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等机构智库平台作用,加强对仲裁绿色转型重大问题的研究。建议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将仲裁节能减排工作统一纳入全国和本地区仲裁事业发展整体规划。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等机构将仲裁节能减排工作列入仲裁公信力建设评级考核指标,并逐步加大其权重比例。建议财税部门出台鼓励政策,引导我国仲裁机构根据受理案件数量从仲裁收费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设中国仲裁碳汇林。鼓励我国仲裁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十四五”发展规划,自主设定“双碳”目标,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节能减排,早日实现仲裁业碳达峰碳中和。
7.建设仲裁友好型社会
当前,仲裁在我国认知度不高认识不全面,市场主体仲裁意识不强,社会对仲裁还比较陌生,打官司上法院“习以为常”,选择仲裁者寥寥无几。司法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量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同口径相比,仅占后者的2%—3%,全国仲裁机构每年受理的涉外案件仅为2000多件。[78]
加快新时代中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要结合我国《仲裁法》修订,大力开展仲裁法律制度宣传,提高整个社会的仲裁认知度。大力发展律师业,对律师开展仲裁培训,提高律师的仲裁执业水平。结合企业法治建设特别是合规建设,面向企业大力开展仲裁业务培训,提高企业运用仲裁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要聚合法律服务资源,鼓励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公证处、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与仲裁相互有机衔接、融合发展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
8.深入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仲裁是商人社会的“万民法”,[79]是开展国际商事交往的通用语言。仲裁市场本身具有开放性和国际性。建设新时代国际仲裁中心,要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加强国际仲裁事务交流合作,不断提高中国仲裁的国际美誉度和国际竞争力。
要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境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进驻我国并开展业务运营,推动我国仲裁机构国际竞争力的提升;聘请更多的境外优秀专业人士加入我国仲裁员队伍并参与仲裁办案,提高仲裁员队伍的国际化水平;要吸收境外专业人士加入仲裁管理和仲裁秘书队伍,提升为外籍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能力。鼓励我国有条件的仲裁机构对外签订双边或多边仲裁合作协议,推动我国仲裁机构发起设立的“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合作机制走深走实。[80]积极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商会、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等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关国际立法等活动,推荐专家任职,积极发声,努力为国际仲裁规则制定提供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提高在国际仲裁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
9.大力培养国际仲裁人才
仲裁竞争关键在人才。我国270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等仲裁从业人员已达6万余人,[81]但外语功底扎实、法律专业能力强或者同时拥有其他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紧缺,在国际上叫得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牌仲裁员更加稀缺,与我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贸易国和双向投资大国的国际地位不相匹配,与建设新时代中国国际仲裁中心和仲裁强国不相适应。[82]
为造就一支国际商事仲裁人才工作队伍,要做好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人才队伍建设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我国高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健全跨学科、复合型、实践型人才培养模式,仲裁机构应加大与法学院校相互联系,在仲裁机构设立实习基地,加大仲裁机构进校园的力度,经常性地举办仲裁讲座、模拟仲裁庭比赛,合作开设固定的仲裁课程,提高法学院校学生的仲裁知识储备。鼓励和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专业培训机构发展,面向仲裁员、律师、公司法务组织开展高端培训,提高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仲裁业务能力。花大气力做好国际商事仲裁领军人才的培养,联合立法、司法、教育、外交、财政等部门,选拔优秀人才,加大培训培养力度,量身定制,制定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帮助其快速成长。深化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作,在国际商事仲裁人才高度紧缺领域,为相关执业人员取得法律等执业资格提供便捷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