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海外侨胞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 杨超男
- 12828字
- 2025-05-12 17:01:02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全球化不断深入和国际移民的大规模增加,海外侨胞权益保护问题在学界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方面,表现在不同学科领域研究海外侨胞权益保护问题的成果数量不断增加。笔者以“diaspora”“compatriot”“expatriate”为关键词搜索了1995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英文文献,以“海外侨胞”“华侨”“华人”“归侨”为关键词/篇名,在中国知网搜索了中文学术文献,结果如下图所示:

图1 关于海外侨胞研究对外文文献数量变化示意图(1995—2021年)
数据来源:Google Scholar[12]

图2 关于海外侨胞研究对中文文献数量变化示意图(1990—2021年)
数据来源:中国知网[13]
欧洲委员会在1995年通过了《欧洲保护少数族群框架公约》 (The Framework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Minorities,FCNM),为海外侨胞保护带来了重要影响。从图1可以看出,英文文献从1995年开始逐年增加,到2000年五年的时间里翻了一番。我国在1990年颁布了首部与海外侨胞利益相关的专门性立法,即《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从图2可以看出,在这之后,学界对海外侨胞有关问题的研究开始增加。到2006年,研究成果数量出现大幅度提升。这一年也是我国海外护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关键一年,学界也更加关注海外侨胞权益保护问题。
另一方面,海外侨胞权益保护问题受到广泛关注还表现在具有影响力的跨国组织针对特定问题,在国际范围内组织了很多非常有价值的研讨会、学术交流会,不但就理论问题进行探讨,还向决策者提供政策建议。2013年6月18日,国际移民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IOM)在日内瓦组织召开了侨民部长级会议(Diaspora Ministerial Conference),会议设置了“侨民与社会”“侨民与国家”“侨民与发展”“侨民与危机”四个议题,有来自世界各国的500多名代表参会,55个国家的高级政府官员分享了他们对海外侨胞管理的经验。[14]在联合国的筹备之下,2001年8月31日在南非德班召开了以“反种族主义、反歧视、反排外和偏见”为主题的世界会议,海外侨胞作为少数族群,如何帮助其在住在国(Host-state)获得认同和发展是此次会议的核心议题之一。联合国大会还将2001年作为“反种族主义、反种族歧视”国际动员年。联合国为筹备此次会议,在1999年至2001年组织了6次地区性专家研讨会,集中对移民、少数族群保护等议题进行研讨。除了学术研讨之外,2000年,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还分别举行了政府间会议商议移民、少数族群保护的对策。[15]纵观国际形势,海外侨胞保护问题已经被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高度重视,并成为制定法律、政策的重要议题。
以上分析表明,有关海外侨胞问题的研究受到国内外学界的持续关注,海外侨胞权益保护的受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增强,同时,海外侨胞问题既有较强的理论性,又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性,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笔者分析梳理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以廓清海外侨胞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的脉络和走向。
一、关于海外侨胞概念的界定
对海外侨胞概念的理解与界定决定了海外侨胞的范围和其权益保护的内在逻辑,从以往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学界和实务界十分重视厘清海外侨胞的身份,从而确定研究的逻辑前提。总体来看,国内外在概念界定及使用习惯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笔者梳理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观点,为本书确定海外侨胞概念奠定基础。
(一)国内对海外侨胞概念的界定
国内一般将中国海外侨胞划分为华侨和华人两大类,国籍是对二者进行区分的核心要素。毛起雄主编的《华侨华人百科全书·法律条例政策卷》(2000)在序言部分指出,华侨和华人与中华民族在血缘、历史和文化等方面都具有紧密联系,具有非常大的相似性,但由于历史原因,二者已经演变成不同的概念。1955年,中国正式宣布不承认双重国籍,并与印度尼西亚政府签订双边条约,解决了印尼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华侨成为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专称。在法律上,1980年《国籍法》采取单一国籍立场,明确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华侨华人的国籍问题正式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与前述双边条约确立的原则相一致,保留中国国籍的旅外侨胞成为华侨,而已加入外国国籍的侨胞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成为华人或华裔。[16]他与林晓东编著的《中国侨务法律法规概述》(1994)持同样观点。[17]这也是目前中国学界对海外侨胞概念最为普遍的认识,围绕华侨华人的研究大多以这个分类为基点展开。[18]沿此脉络展开,“华侨”强调的是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的事实,而“华人”则强调的是其与中国在心理情感和文化价值上的联系。邵允振(2005)据此提出了“华侨”定义的三层次:一是居住在海外的中国公民;二是不包括定居在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公民;三是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公派出境或旅游、留学等人员不在此列。[19]汤唯等(2006)指出“华人”应具备的二要素:一是定居外国而祖籍是中国;二是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或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并获得批准、已丧失中国国籍。[20]庄国土(2011)认为虽然华人并非中国公民,但因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中国文化(或华人文化)且具有中华血统,因此在不强调法律身份时,华人的概念可以涵盖华侨。人们为行文方便,常常以“华侨”统称“华侨华人”。[21]刘国福(2012)进而认为,考虑到与国家真实联系的因素,华人群体比其他外国人拥有融入中国社会的便利条件,应赋予华人取得中国国籍的优先权利。[22]
国内学界也有从移民概念出发,对海外侨胞进行内涵的解析。李明欢(2010)从社会学的研究视角,对国际移民界使用的“流散族群”的演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认为共同的血缘、历史和文化价值是“流散族群”得以形成的基础,跨国流动造成了散居的事实,而情感、血缘、文化的共性又将其凝聚在一起并形成了“流散族群意识”。[23]段颖(2013)通过比较移民和流散族群的特性,发现定居并融入当地生活是“移民”(Emigration)的共同特征,因此“移民”虽然由跨国流动产生,却表现出“静态印象”;对身份和归属的不断追寻则构成了“流散族群”的共同特征,他们虽散居世界各地,却仍对祖籍国有强烈的归属感。[24]暨南大学吴金平教授的《“侨务”与“侨民”的词义辨析》一文认为,虽然“华侨华人”的内涵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在移民与华侨华人领域,“侨民”一词仍无一致定义,无论是从方便中国学界与国外学界对话交流的角度,还是避免各国政府在开展侨务工作时出现盲目性,都有必要对“侨民”的定义作统一修正,即不论是否保留祖籍国国籍,只要是移居国外并与祖籍国保持紧密联系的人及其后代都应当称为“侨民”。[25]
(二)国外对海外侨胞概念的界定
在国外,则有流散族群(Diaspora)、侨胞、同胞、海外侨胞、海外同胞等概念。Diaspora原意是指离散状态下的犹太人,后来被国际学术界使用是全球化和人口跨国流动深入发展的结果,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Diaspora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原本单指散居犹太人的称谓逐渐演化成涵盖“移民”的一个关键概念。
在2012年全球非洲散居侨胞峰会上,非盟对侨胞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他们是“祖籍国在非洲但侨居在其他大洲国家,愿意为非洲发展事业和非盟事业建设作贡献的人”。可见,非盟的定义强调两个要素,即“侨居”和“认同”,是否保留原国籍则在所不问。[26]印度将所有移居国外的印度人称为“印度侨民”(Indian Diaspora),并在侨务政策中进一步细分为印裔(People of Indian Origin)、印侨(Non-resident Indians)、海外印度公民(Overseas Citizens of India)和无国籍人士。[27]有学者将流散族群的概念与中国华侨华人问题研究联系起来,尝试对华人概念进行解构。新加坡学者王庚武在其文集《海外华人研究的大视野与新方向》(2002)中指出虽然将与他人合著的文集命名为《华人散居者》,但却又对散居者一词进行反省,认为应该将海外华人放在他们所在的国家背景下进行研究,倾向于用(海外)华人或华裔是指不再持有中国护照的海外华人。[28]
二、关于海外侨胞与国际关系的研究
国际关系学科向来有研究移民问题的传统。学界通常从侨胞与祖籍国、住在国的政治互动视角来分析侨胞影响国际关系的机制。在已有研究中,国内外学者都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形成了一定量的理论成果。随着中国“走出去”步伐加快和全球化的深入,探讨海外侨胞与国家软实力、海外侨胞与中国对外关系的论著逐渐增多,以下详述之。
(一)国外关于海外侨胞与国际关系的研究
雷伊·科斯勒斯基(Rey Koslowski,2002)代表作《人类迁移与前现代世界政治的概念化》从世界政治的宏观角度对侨民进行研究,发现移民的跨国流动及其与祖籍国、住在国的互动,对国际政治构成影响,并称为软实力的一种资源,同时,移民还是人类文明传播的重要方式。[29]迈伦·伟纳(Myron Weiner,1985)认为移民会影响国际关系,同时国际关系也影响着移民流动。他在《关于国际移民与国际关系》中指出,移民不仅是一个社会群体,他们还是一种政治势力存在于居住国境内。[30]尤西·沙恩(Yossi Shain,2003)和阿哈隆·巴斯(Aharon Barth,2003)用建构主义的理论方法研究了移民与国际关系,分析了移民对外交政策和国际关系的作用路径。[31]约瑟夫·奈(Joseph Nye,2006)认为,移民是输出国的软实力资源,尤其是华人新移民,他们构成中国的一种软实力存在。[32]
谈到海外侨胞与国际关系问题,“公共外交”这一专业词汇越来越引起学界的关注,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中,侨胞与公共外交也是研究的重要课题。1965年,“公共外交”概念由埃德蒙德·古利恩(Edmund Gullion)教授提出,他认为“公共外交”有别于传统外交手段,“一国政府在他国境内配置舆论、通过利益集团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33]移民在美国政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政府也十分重视移民公共外交,认为海外移民、移民组织和个人能够成为祖籍国与居住国间政治的参与者和影响者。[34]美国在2011年成立了国际侨民接触联盟(International Diaspora Engagement Alliance,IDEA),其宗旨就是促进移民在公共外交领域内作用的发挥,通过移民推动输出国与输入国的合作,增进两国关系。[35]
(二)国内关于海外侨胞与国际关系的研究
20世纪50年代,东南亚国家与中国政府就华人问题展开的互动,突出体现了海外侨胞在中国对外关系方面的影响。国内学者曾少聪等(2010)指出,这一时期的东南亚国家积极寻求华侨社会向华人社会转变,与中国签订解决华侨国籍问题的双边条约,以华侨为主体的中国移民群体逐渐转变成以华人为主体的族群和社团组织,从“落叶归根”转向“落地生根”。[36]易刚明(2010)系统地研究了东南亚华侨华人与中国的关系,认为国际体系对东南亚华侨华人与中国的关系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不是体系本身直接施加的,而是通过体系结构对中国、东南亚华侨华人及其居住国三者行为的塑造来最终完成的,在这一体系下的共同利益越多,二者的关系就越密切,反之亦然。[37]中国是美国移民的来源国之一,中国侨胞对中美关系的影响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周聿峨,龙向阳(2002,2011)从理论、历史与现实三个层面对华侨华人与国际关系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在不断变化的国际格局中,通过研究华侨华人与国际关系,能够增进国际社会对华侨华人和中国的理解,促进合作,同时,对中国侨务、外交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借鉴。[38]邵允振(2005)在其博士学位论文《1980年代以来的美国华侨华人与中美关系》中,总结了美国华侨华人的三重特点,即中国性、美国性、国际性,这种特性使华侨华人更有可能在中美沟通中发挥桥梁、纽带和信使的作用。[39]李芳田(2009)通过研究美国华裔移民对中美关系的影响,得出结论,认为国际移民能够影响接收国和原籍国之间的关系,华裔选民能够对美国对华政策和立场产生一定影响。国际关系的状态也直接影响着一国的移民政策,移民接收国一般愿意接收来自关系友好国家的移民,而限制和禁止敌对国家的劳工移民。[40]张学惠、江作栋(1997)认为华侨华人是个有着多种资源类型的资源系统,具有“作用载体”的分离功能、携带贮存功能、被吸纳功能、增值功能四个基本功能,华侨华人在中外关系中的作用符合交流双方和作用方三方利益。[41]
有学者从国家利益的视角分析了华侨华人与中国的关系,认为华侨华人已经成为中国海外利益的一部分,保护华侨华人的权益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如刘静(2008)认为随着中国对世界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华侨华人群体将成为中国海外利益的重要阐释者和维护者。[42]陶莎莎(2011)在其博士学位论文《海外中国公民安全保护问题研究》中对中国及国际上保护海外公民的政策进行了梳理,认为中国政府对海外中国公民利益的维护是中国外交、内政与国际环境、国际体系之间良性互动的结果。[43]宋双双(2014)则对中国海洋强国建设中华侨华人与中国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国的海外移民与中国在文化认同、血亲关系、共同利益方面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海外华人的资本和技术、华人社团组织、商业网络和海外优秀人才将是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44]陈奕平、范如松(2010)从软实力的角度论述了华侨华人在中国国际关系领域以及对中国提升国际形象、增强国家实力方面的作用,认为做好侨务工作,提升中国国家软实力,要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华侨华人长期生存和发展,有利于发展中国同华侨华人居住国的友好合作关系,有利于推进中国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的原则。同时,发挥好华侨华人社团、华文媒体和华文教育“三宝”在海外传承和发展中华文化的作用。[45]刘静(2008)分析了中国海外利益的发展变化以及对海外华侨华人关注点的变化,认为中国政府当前应该重视利用和保护海外华侨华人的利益,将其作为国家利益的一部分,在新形势下,中国需要有新的举动、新的机制来维护华侨华人利益,把维护和拓展华侨华人利益作为对当地国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保护华侨华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又能够为华侨华人在当地国的发展提供帮助。[46]
与国外关于海外侨胞与国际关系的研究类似,中国也有学者将公共外交概念引入华侨华人研究,将中国海外移民视为开展公共外交的重要媒介。中国有学者将公共外交定义为:“一个国家为了提高本国知名度、美誉度和认同度,由中央政府或者通过授权地方政府和其他社会部门、委托本国或者外国社会行为体通过传播、公关、媒体等手段与国外公众进行双向交流,开展针对全球公众的外交活动,以澄清信息、传播知识、塑造价值而更好地服务国家利益的实现。”[47]而侨务公共外交则是将华侨华人作为重要的沟通、传播媒介,由他们传播中国的文化、价值观念,阐释中国的政策理念、发展道路,进而影响居住国公众和政府对中国的认知,提升中国的国家形象。[48]施雪琴(2013)指出公共外交的关键在于与外国公众建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侨务政策实践明显带有公共外交的特征与方式。[49]隆德新、林逢春(2013)认为侨务公共外交“以侨为桥”,能够促进文化交流和国家间互信,有助于解决中国发展过程因文化障碍导致的误判和冲突,促进中国与他国关系向理解与合作的方向迈进。[50]另有相关著作、论文分别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探讨华侨华人对中国公共外交的作用机制。[51]
近年来,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国学者注意到了海外侨胞在其中不可忽视的作用,进一步深化了国际关系领域华侨华人与中国对外政策实施的研究。王晓玲(2015)研究了中国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中的人文交流问题,认为发挥华侨华人在扩大人文交流中的作用,必须找到合理契合点,通过华侨华人向世界展示中国的和平、共赢价值观念,注意避免使华侨华人被视为中国拓展国家利益的工具而受到当地国的敌视。[52]王子昌(2015)从华侨华人对中国认同的角度论证,认为不能仅凭“认同”来建构华侨华人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联系,华侨华人在当地获得发展至为重要,国务院侨办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活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53]张赛群(2016)认为华侨华人拥有较为丰富的民间资本、市场、人才和网络资源,对祖籍国、住在国文化都较为了解,能够在促进国家间交流合作、增进理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能够发挥自身优势对政策的构思和蓝图进行释疑解惑,对政策的布局和实施进行建言献策。[54]庄国土(2016)梳理了中国“海上丝绸之路”的开辟历史和经贸、人员往来历史,指出中国古代的“海上丝绸之路”就是中国和平发展、与周边国家友好交流合作之路,中国的侨民群体在互通有无、合作共赢的“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今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华侨华人仍将成为推动中国与当地国关系的主力军。[55]
三、关于海外侨胞权益保护的研究
学界关于海外侨胞权益保护的研究成果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中国华侨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论证华侨权益的种类和保护方式,从而提出华侨权益保护立法的实现路径;二是对具有系统海外侨胞保护制度的国家进行样本研究,如印度、以色列、匈牙利、俄罗斯、德国等,试图从中找出海外侨胞权益保护政策法律发展的规律,为中国本土制度构建提供经验借鉴。
(一)海外侨胞国权益类别研究
部分学者注意到了华侨权益的具体构成问题,尝试建立华侨权益体系,从而探索华侨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汤唯、刘国福等学者根据政策和惯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实体法角度论证华侨的基本法律权益,重点关注华侨的宪法权利、华侨的民事权益、华侨的经济权益、华侨作为被管理的相对人一方的行政权益等,以及华侨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机制的保护下所能实现的各种合法利益,并论及对侵犯华侨基本权益的宪法保护、行政保护、民事保护、诉讼保护以及外交保护等问题。汤唯(2006)将华侨权益分为政治权利、社会文化权利、民事权利、经济权利等几大类别,认为华侨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政议政权以及华侨组织社团的权利;华侨的社会文化权利主要包括基本人权、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权益以及受教育权等;华侨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利、身份权利、收养权利、继承权利;华侨的经济权益则包括投资权益、经营自主权以及捐赠公益事业的权益等。同时也论及华侨的财产权益、出入境权、回国与归国定居权等。[56]颜春龙在《侨务法学新论——以移民跨国传播为视角的族群权利研究》一书中也采用了此种分类。[57]刘国福(2012,2013)对华侨权益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出入境权、身份权、回国安置权以及社会福利权等方面。[58]翁里教授从移民的管理角度分析了护照、签证、出入境管理等制度,并对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移民法进行了对比分析。[59]
(二)海外侨胞权益保护的域外经验研究
张秀明、贾海涛、康晓丽等人(2005,2007,2013)系统分析了海外印度移民的基本情况及印度的侨务政策,认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印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吸引更多的海外印度人投身印度国内的经济建设,为印度的发展作贡献,印度重视对劳工移民的管理,印度裔身份卡制度等值得中国借鉴,但其侨务政策存在“实用主义”和“本位主义”倾向。[60]采用类似研究角度的论著还有王士录《印度的侨务政策》(1988)和丘立本《印度国际移民与侨务工作的历史与现状》(2012)等。[61]高子平(2013)从法学视角对印度实施的双重国籍与公民权保护制度进行分析研究。[62]印度是当前的侨民大国,侨民政策与管理取得的成效显著,国内学界对印度侨民政策和管理体制进行了较多研究,成果颇丰,主要有:夏雪、宁敏峰(2010,2012)对印度海外移民历程与政府移民政策演变的分析;刘宗义(2012)对印度海外利益保护措施与手段的讨论等。[63]
刘国福的《侨务法律制度研究》(2012)、《侨情变化与侨务政策》(2013)等论著探讨了亚洲、非洲、欧洲的侨情变化及其侨务政策,并论及美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侨民身份证和社会福利制度。[64]李明欢所著《国际移民政策研究》(2011)一书将国际移民政策置于人口生态、经济理性、政党政治、多元文化和族群认同五个视角之下进行解读。该书设专章专门探讨中国的跨境移民与国际移民政策,探讨了中国侨务政策的主要特色,并建议加强侨务立法,增强执法力度,特别是急需加强对境内外侨的管理。[65]
赵隆(2011)、周建英(2012)等人也对当代俄罗斯移民政策进行研究,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俄罗斯海外侨胞权益保护问题。[66]肖斌、李琪等人(2009)对俄罗斯侨民政策进行了介绍。[67]庄国土、康晓丽(2013)等人研究了以色列侨务政策。[68]作者通过对以色列的侨务政策进行系统分析,认为以色列政府高度重视海外同胞的权益,从法律法规、行政机构、政策措施等多方面为海外移民创造优惠条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国侨务政策的建议。
国外学界从19世纪就开始对侨民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德尔芬(Delphine Ancien)、马克·博伊尔(Mark Boyle)和罗伯·基饮(Rob Kitchin)等人撰写的“侨民战略研讨会”报告,从侨民战略的范围、管理以及侨民与祖籍国联系的制度构建等10个方面对当今国际上存在的典型侨民战略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印度、亚美尼亚等国的侨务管理体制进行了论述,将国家在管理侨务所扮演的角色分为五种类型,即缺位型(Absent)、监管型(Custodian)、助推型(Midwifery)、协调型(Husbandry)、创造型(Demiurge)。[69]埃德温(Edwin M.Borchard)(1919)对海外侨民外交保护方式进行了研究。[70]马登(Murdaugh Stuart Madden)和科恩(Sherman L.Cohn)(1966)对美国海外侨民法律地位进行分析。[71]瑞丝(Tom Ruys)(2008)探讨了海外公民保护的条件,并提出打破现有法律僵局的对策。[72]
马佐拉里(Francesca Mazzolari)(2008)探讨了1990年代以来哥伦比亚、巴西等拉丁美洲国家的双重国籍制度,认为双重国籍的权利不仅增强归化倾向,而且促进经济同化。科林·沃布利克(Colin Warbrick)(1988)分析了英国的领事保护、外交行动等海外保护制度。[73]克劳迪奥·洛佩兹-格拉(Claudio López-Guerra)(2005)讨论了海外侨民的投票权问题。[74]拉格拉加龙(Laureen Laglagaron)(2010)研究了墨西哥对美国境内墨西哥侨民提供支持和保护的制度,并对墨西哥侨务机构的体系架构、侨务政策的基本内容和运行过程进行了分析,认为墨西哥的制度模式在帮助美国境内侨民提高教育水平、公民参与和社会福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75]康施明德(Katie Kuschminder)和梅特卡(Metka Hercog)的《强国的权力:一项关于印度和埃塞俄比亚侨民接触战略的比较研究》(2011),将印度和埃塞俄比亚的侨务政策进行比较分析,主要运用政策分析法进行研究,较全面地涉及印度的侨务政策。[76]多勒卡(Dhooleka Sarhadi Raj)的《印度海外公民与侨民基础设施:侨民战略的去国界化探析》(2015)和米兰·辛格(Milan Singh)的《侨民、政治行为与认同:一项关于加拿大印侨的案例研究》(2014),则从社会学角度研究印度侨务政策。[77]
2001年,匈牙利国会通过了旨在保护居住于周边国家的匈牙利族裔的《邻国匈牙利族人地位法》,引起了国际关系、国际法学界的热烈讨论。佐尔坦、巴拉兹(Zoltán Kántor,Balázs Majtényi)等人主编的《匈牙利族人地位法:国家建设与少数人保护》(2004)专门就该部法律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从历史、国际政治、国际法等多个角度,探讨了《邻国匈牙利族人地位法》的法理基础与历史原因。[78]这本书成为研究《邻国匈牙利族人地位法》的代表性成果。
(三)海外侨胞国内权益保护研究
海外侨胞权益保护可以分为国内和国外保护两大部分。从现有的论著来看,侨务法学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在海外侨胞国内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进展,相关成果主要集中在海外侨胞国内权益保护的综合性论述、归侨侨眷权益保护以及华侨经营权、财产权、政治权利以及出入境权保护等主要类别权益保护制度的专门研究。
我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颁布之后,学界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问题给予较多关注,研究涉及归侨侨眷保护存在的现实问题、具体权益设置和立法转型。刘国福的《平等对待、融合发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新论》(2010)、王秀卿的《当代侨情发展变化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研究》(2014)等论文认为,中国通过颁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较好地维护了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权益;但随着世情、国情、侨情形势的发展变化,华侨侨眷权益保护应当从注重政策保护转向法律保护,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华侨华人的合法权益。[79]刘国福还具体探讨了归侨身份和安置权保护问题,如《论归侨身份确认和安置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发展》(2010)、《试论获得公民身份证件权——从华侨短期回国在国内证明公民身份困境切入》(2011)、《试论完善确认归侨侨眷身份法律制度》(2010)、《我国归侨安置法制的反思与完善》(2010)等,提出完善确认归侨身份的法规规章,明确“促进融合”的对待归侨新方针,澄清现行法律归侨安置方面的歧义性规定,进而完善归侨身份确认和安置法律制度。[80]
学界对海外侨胞国内权益保护的研究注意到了侨胞具体权益的构成和保护路径的设计,如张德瑞等人(2008)对华侨的经营权进行研究,认为华侨权益保护已经出现了新的诉求,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时不我待,也要与时俱进做好涉侨法律条款审议修改,营造华侨投资保护执法机制与法制环境。[81]朱泉膺、胡鹏翔等人对华侨的财产权保护进行研究。朱泉膺的《华侨房屋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问题与对策》(2011)以厦门市内侨房处理中的法律问题及现实问题为例,结合法律对被改造、征收的华侨房屋之“一房两制”、“两权分离”、华侨信托代管房清退以及城市侨房的拆迁补偿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82]胡鹏翔《华侨房屋土地权益问题探讨》(2014)认为,应对华侨在农村的房屋实行村民待遇,确认房屋坍塌后华侨对原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新建使用权;华侨城镇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参照我国城镇私有房屋的土地权利处理。[83]高轩等人(2014)对华侨政治权利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建议修改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出生国外的华侨应以其父母的原籍地和原居住地作为判断标准,并针对华侨特点设计华侨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具体程序和制度。[84]翁里(2009)对华侨出入境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建议《出境入境管理法》应对华侨及侨眷出入境权益保护作出规定,根据华侨居留期限分别颁发“华侨临时居留证”或“华侨居留证”。[85]另有部分论著从移民法、出入境管理体制改革、移民信息技术管理等角度研究华侨出入境权问题。[86]李安山(2016)从双重国籍角度研究了海外侨胞权益保护问题,认为中国应当分步骤有条件地实行双重国籍政策,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各种保护海外侨胞权益的政策法规。[87]
(四)海外护侨研究
学界对海外护侨的研究集中在综合性探讨和具体护侨措施两个方面。其中,综合性探讨主要是对海外护侨理念、原则和机制进行分析,如单海玲(2011)认为应对境外公民保护机制的定位、框架、法律环境以及运行等方面进行重新考量及优化,即在保护机制的定位上由重点保护生命财产安全转向全面保护合法权益,国家、社团、公民三个层面都纳入机制之中。[88]另有一些著作和论文对中国现行的海外护侨法律制度进行了考察。[89]具体护侨措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当前中国两项重要的海外护侨制度上,即领事保护和外交保护。领事保护在实践中运用较多,而且中国已经在1979年加入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学界对此问题关注较早,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外交学院夏莉萍教授的系列研究,从中国领事保护机制的发展、现状与问题、发达国家经验等多个角度剖析了领事保护的基本理论、制度模式等问题,她认为中国政府在海外公民安全方面所面临的巨大压力是中国领事保护制度发展变革的根本原因。[90]这种观点也印证了中国在发展和国际体系变革过程中,国家间关系给海外侨胞带来了正反两方面影响。廖小健(2009)总结了新时期中国领事保护的发展所取得的成果和领事保护面临的挑战,指出进一步提高海外中国公民安全保护工作的能力与成效是对我国领事保护工作的新要求。[91]梁宝山(2001)在《实用领事知识:领事职责·公民出入境·侨民权益保护》一书中专门介绍了保护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正当权益的法律依据和内容以及领事保护的概述和护侨的方法目的等。[92]这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关于海外中国公民保护的著作,同时,书中还梳理了从清朝以来中外领事关系,特别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事关系的梳理是以不同阶段的外交政策为依托的。黎海波(2012)以国际法人本化为视角,从“压力”和“拉力”两个不同角度,论述国际法的人本化对中国领事保护发展的影响。[93]
外交保护因涉及国家间关系的处理,一国对侨胞行使外交保护往往采取慎重的态度。随着世界格局的变化和中国奉行的“以人为本”外交理念,学界对外交保护也给予关注,并取得了一定量的研究成果。殷敏的《外交保护法律制度和中国》(2010)是中国国际法学界全面论述外交保护法律制度的专著。作者试图搭建外交保护法律制度的框架,在分析外交保护的概念和历史演进、外交保护的对象、外交保护的理论基础、外交保护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等基础理论问题的基础上,研究了外交保护提起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94]高智华在《论外交保护制度》(2003)一文中指出,外交保护在历史上曾经被视为倚强凌弱的借口,但随着世界格局发生变化,国际制度的影响力在增强,外交保护作为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通过合理正确运用能够更好地维护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95]关璐的《浅探外交保护制度的完善》(2005)认为,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既实现了本国权利,又保护了国民的权益,具有巨大的积极作用。[96]张卫华所著的《外交保护法新论》(2012)深入分析了外交保护中的参与者、理念和实施条件,并对外交保护的发展做出预测。[97]张磊所著《外交保护中跨国公司国籍认定法律制度研究》(2014)一书分析了在外交保护中认定跨国公司国籍的传统标准——成立地标准以及融入实际联系因素的各种新方案,同时,作者还对股东国籍国的外交保护资格和公司国籍的持续性要求这两个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98]
四、海外侨胞权益保护立法模式研究
近年来,学界围绕海外侨胞权益保护法立法究竟应该采用何种模式的问题,主要形成了两种学说。一是专门立法说。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该制定专门的华侨权益保护法。其中,汤唯在其所著《华侨权益的法律保障机制》(2006)一书主张就华侨权益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提出了创制《华侨权益保障法》的具体建议。[99]翟靖在《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华侨权益保护立法势在必行》(2005)一文中对华侨权益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100]郑丙浩、王丽霞在《新时期如何完善侨务法律制度》(2010)一文中提出整合现有侨务法律法规、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统一的侨务法律等政策建议。[101]王卓《浅议华侨权益的立法保护问题》(2012)认为有必要通过制定完备法律对归侨、侨眷等特殊群体的权利给予保护,并强调应注重华侨主体身份的法律定位、侵犯华侨权益的程序救济等问题。[102]此外,张德瑞的《我国侨务法治建设的回顾、反思与前瞻》(2013)、《我国华侨权益保护专门立法问题探微》(2016)、郭宗杰的《侨务法律体系问题研究》(2015)等论著中也主张采用特别立法模式。[103]
二是分散立法说。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不必专门制定海外侨胞权益保护法,而应当将相关内容分散体现在各部门法中。刘国福(2011)认为,中国公民在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日益健全,增加有关公民权益保障一般法中的涉侨内容,是保护华侨国内权益的有效方法。制定特别法保护华侨国内权益,因立法成本巨大,并非保护华侨权益的最佳选择。他因此主张保护华侨权益立法模式应该从特别法转向一般法。[104]王明譞《华侨国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2012)一文认为,华侨国内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有效地贯彻实施一般法,而不是没有保护华侨权益的统一法,主张以分散式立法保护华侨国内权益。[105]
从以上的梳理和评述可以看出,现有的关于海外侨胞权益保护的研究成果分布于国际政治、历史学、社会学、外交学等学科领域,研究内容涵盖了海外侨胞群体的界定、历史演变、发展趋势、海外侨胞与国家发展、国际关系、海外侨胞权益基础研究等方面,部分学者还对华侨华人发展史、国外侨情侨史、国籍理论、移民理论、华侨华人国内权益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对中国发展过程中如何把握和利用侨胞资源以及处理与侨胞所在国的关系予以关切。这些研究成果对系统研究中国海外侨胞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通过梳理回顾我们也可以看到,以往的研究还存在一些局限,主要表现在:第一,对中国、侨胞所在国、侨胞三者之间的互利共赢机制探索不足,探讨尚不充分;第二,对海外侨胞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尤其是中国海外华人的权益鲜有论及,缺少国际法层面上对海外侨胞权益保护的理论探究;第三,尽管部分研究已经关注到了海外侨胞在中国境内的权益保护问题,但对海外侨胞境外权益的构成、保护机制以及侨胞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化尚无系统的研究。这就为本书的研究留下了空间。
本书的研究将充分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在中国海外侨胞保护问题中引入“共赢逻辑”,探讨如何构建体系化的中国海外侨胞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实现中国、海外侨胞、侨胞所在国三者之间良性互动、互利共赢,为中国侨务法治建设提供建议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