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事力量欧洲”

20 世纪70年代,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成功、政治合作的启动以及欧共体扩大到九国的事实,尤其是随着欧盟日益增长的国际抱负(在贸易、环境和安全上)和美国权力合法性不断下降,欧盟成员国正要和学者开始为这个具有国际政治影响的新型行为体进行定位。以1969年海牙峰会上六位欧洲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呼吁建立一个“团结的欧洲,能够在明天的世界上承担起自己的责任”[6]为标志,关于欧盟权力性质,即欧盟是一支什么样的力量,成为欧盟内部和国际社会讨论的热点。

一 “民事力量欧洲”的概念与内涵

“民事力量”是指一种不依赖军事力量而通过自身的经济力量和民主准则等影响他者乃至国际体系的能力。“民事力量欧洲”的概念产生于1972年,由时任伦敦国际战略研究所(IISS)所长的弗朗索瓦·迪歇纳(Franois Duchêne)提出,是冷战两极格局和欧共体初步发展的产物。迪歇纳表示:“作为‘民事力量’的欧洲是新世界的新角色,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和建设性的作用。”[7]

弗朗索瓦·迪歇纳认为,在经济相互依赖增长的情形下,缺乏军事力量不再是欧共体的障碍,走一体化道路通过建立一个大的政治联合体而得以成为世界政治文明舞台上的榜样,并且可以对国际事务产生影响,该联合体所使用的基本上是“民事力量”。“民事力量”强调欧洲“权力”主要源于经济力量以及经济相互依赖,而非军事力量,倡导一种共同承担的责任和政治关系契约化的结构,即欧洲应该运用非军事性的手段来施加对外影响,从而增加诉诸武力所能得到的利益。[8]同时强调,欧共体只有在保持其内在特性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利用其机遇,包括“民事力量”的目的和手段以及内在集体行动意识,而集体行动反过来又表达了平等、正义和包容的社会价值,尽管这些价值并不完美。[9]欧洲官方对“民事力量欧洲”的论述比较少,欧委会前任主席普罗迪在上任之初曾明确提出,欧盟是一种全球性的“民事力量”,相当于授予“民事力量欧洲”以官方色彩。[10]

关于“民事力量”,比较有影响的论述还包括德国学者汉斯·毛尔。毛尔明确将“民事力量”概念定义为一种“理想类型”的“角色概念”。毛尔认为,作为拥有“民事力量”的欧共体在处理内部国际关系以及共同对外关系时,有意识地摒弃传统的权力政治范式,而以其所长的经济实力促进或推动国际关系“文明化”,从而有助于实现西方式民主与人权理念的对外传播和影响。[11]在此基础上,汉斯·摩尔、克里斯托弗·希尔以及伊恩·曼纳斯等将“民事力量”特征归纳为三点:(1)以经济力量(经济援助、贸易协定)实现国家目标;(2)优先以外交合作手段(说服或谈判等)解决国际问题;(3)愿意利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制度推动国际进步。[12]

关于欧共体诉求“民事力量”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欧共体内部和学者的论述都比较模糊。一般涉及国际合作与团结、加强法治、对全球环境的责任以及传播平等、正义和包容等[13],但这些都是背景目标,而不是占有目标,旨在塑造欧盟生存环境,这也是“民事力量欧洲”受争议的地方。

二 “民事力量欧洲”的基础与实践

“民事力量欧洲”的探索是国际体系压力减缓(美苏关系缓和以及理想主义思潮回归)和西欧一体化带来的收益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个概念流行于20 世纪七八十年代,当时西方世界中出现了传统的军事和政治力量让位于经济力量以及强调相互依存理论的观点,这一观点被描述为“新理想主义”或“新进步主义”风潮,体现了 20世纪20年代国际关系理论进步主义和理想主义的回归。世界政治议程从传统的权力政治扩大到了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14]核武器和超级大国在欧洲的僵持已经致使纯军事力量贬值,赋予“民事力量”以更大的活动范围。[15]这是“民事力量欧洲”形成和赖以发挥作用的基础与条件。具体来讲:

首先,美苏关系缓和为“民事力量欧洲”的提出和实践提供了前提条件。进入20 世纪 60年代,美苏均势(特别是核均势)基本形成。从1965年至1969年,美国陆基洲际导弹由 854枚增至 1054枚,而苏联从 270枚发展到 1050枚,接近美国的水平,后又增至 1300枚。[16]美苏经济力量也发生了有利于苏联的变化,到70年代苏联经济相当于美国经济的80%以上(1950年苏联经济仅相当于美国的30%,到1960年和1965年分别上升到 58%和 65%)。[17]面对苏联实力的增长及其对美国政治经济霸权地位的冲击,美国对外战略由攻势转为守势,试图结束越战,通过谈判制约苏联,打开对华关系大门,即所谓的尼克松主义。[18]苏联也调整对外战略,勃列日涅夫主张通过“和平”和“缓和”的手段,以军事力量为后盾,与美国进行争夺,战略重点是欧洲,特别是加紧控制东欧盟国……实现称霸世界的目的。[19]对此,戴高乐判断:“现在看来,苏联不大可能真正进行征服西方,因为所有的国家都恢复了正常状态而且在物力方面不断有所增长。”[20]美苏关系的缓和使战争的可能性下降,“民事力量”的地位和作用被放大。

其次,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增强了欧共体“民事力量”的能力和意愿。到20 世纪70年代,欧洲一体化取得了重大进展。法德合作、关税同盟的实现以及政治合作的启动促进各国相互依赖和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欧共体战略空间。法德密切合作为欧洲一体化发展和应对美元危机、石油危机等经济和金融动荡奠定了基础。1979年欧洲货币体系计划生效,该计划增强了共同体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和对外独立性。[21]1969年12月发表的《海牙首脑宣言》,责成各国外交部部长“研究扩大的背景下在政治统一的问题上实现进展的最佳途径”。[22]1970年10月,六国外长通过卢森堡报告(该报告被看作欧洲政治合作的创始性文献[23])。1972年 12月在哥本哈根首脑会议上,各国首脑发表欧洲特性宣言:提出要塑造欧洲共同体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欧洲特性”,希望在共同的价值与利益的基础上,更妥善地界定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并形成共同的立场,提高共同体的国际地位,以便在国际事务上担负更大的角色。[24]这一立场在日内瓦关贸总协定谈判中得到证实,以同一个声音说话的能力强化了欧共体的世界地位。[25]

最后,“民事力量”在东西欧关系以及国际社会取得了成效。“民事力量欧洲”这一概念是学界对“二战”后欧共体政策实践的高度概括。事实也证明,在整个冷战时期,欧共体的政策实践具有明显的“民事力量”特性,并取得了积极成效。如通过协定或契约化和平解决柏林问题和两德问题:1972年签订了四国柏林协定;1973年签订了两德协定,召开欧洲安全会议;1975签署了《欧洲安全协议》等。在东西欧关系上,欧共体利用贸易协定和援助打破东西欧僵局,推动东西欧关系从低潮逐步走向正常化,如在“欧洲政治合作框架”范围内实施“新东方政策”,构筑欧洲永久和平机制。尤其在经贸领域,从1964年到 1983年的 20年期间,欧共体对苏联、东欧进出口贸易额平均增长率分别达14.5%和14.1%。[26]经济合作增强了东西欧间相互信任和“欧洲的欧洲化”意识,这也解释了 80年代美苏关系紧张之际,为什么东西欧都“与各自盟主保持距离”,[27]试图“挽救和继续保持缓和”的现象。与此同时,“民事力量”还为欧共体建立了一个比美苏更具吸引力的国际形象。欧共体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70 个国家签署了《洛美协定》。

三 “民事力量”的局限与“规范性力量”的兴起

“民事力量欧洲”是国际社会对欧盟特性的初步探索,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随着战略环境的变化,关于“民事力量欧洲”的争议也更加突出,特别集中在对其目的的讨论。从根本上说,关于“民事力量欧洲”的争议是对欧共体的本质以及未来走向的质疑。同时,也是对在基础和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发展军事力量的情况下,“民事力量欧洲”的特性是否会随之发生变化的反思。

关于“民事力量欧洲”是否最终会走向超级大国或者强权,国外学者和欧盟官方都对此持保留态度。迪歇纳曾提出:“欧共体必须要成为向国际扩散民事和民主标准的权力行为体,否则将或多或少地成为由比它更强和更具凝聚力的大国所推行的权力政治的牺牲品。”[28]迪歇纳的这一观点加剧了学者对“民事力量”本身的质疑。以约翰·加尔通和理查德G.怀特曼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欧共体拥有的实力并非只能将其塑造成民事性的身份,也有可能通过这些资源发展成一个超级大国或强权。加尔通认为欧共体可以通过经济实力以及在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结构性优势来缔造霸权。[29]罗伯特·吉尔平也表示:“市场并非政治中立,它的存在产生了一种经济力量,这种力量可被一个行动主体用来对抗另一个行动主体”[30];怀特曼认为:“冷战的结束将使欧共体作为‘民事力量’的主要发展限制被移除,并将欧共体改造成一个重要政治实体。”[31]

战略环境的变化也使“民事力量欧洲”陷入困境。正如赫德利·布尔所言:“民事行为体受限于美苏所提供的战略环境,民事行为体不能控制这种战略环境。”进入20 世纪70年代末,“民事力量欧洲”的战略环境发生了变化,特别是1979年阿富汗危机和 1980年波兰危机的爆发。美国将苏联入侵阿富汗视为苏联在其势力范围外的扩张行为,对石油区构成严重威胁。里根上台后,放弃了以缓和为核心的总体战略,对苏联采取强硬的态度,以扩充军备取代裁军,以实行经济制裁取代发展贸易联系,美苏关系缓和局面戛然而止,国际局势再次高度紧张,东西欧将不得不重新回到原来的阵线中。此时,欧共体发展受经济不景气以及英国农业补贴补偿问题、葡萄牙与西班牙加入共同体条件问题等多重困扰,陷入欧洲悲观主义和欧洲硬化症的泥淖。[32]在这种局势下,以布尔为代表的学者提出“军事力量欧洲”的概念,强调防务问题对欧共体在世界地位的发展至关重要,主张加强核力量和常规军事力量,促进建立共同安全和防务体系。赫德利·布尔试图提醒欧洲人,在一个以主权国家为基本构成单位的国际体系中,没有军事力量便不能称其为一个力量,更不可能成为影响国际体系的行为体,国家的政治力量和军事力量才是影响体系运作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33]

事实上,进入20 世纪80年代西欧已经开始推动防务合作。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曾表示:“进入 20世纪 70年代后,西欧人越来越发现自己无法与美国实现充分协调,也无法与苏东集团达成妥协。”[34]90年代,国际环境的变化带来的民族和领土等各种问题以及欧盟在军事上无能为力的现状,使“军事力量欧洲”得到进一步发展。以1993年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下简称《马约》)为开端,欧盟开始建设共同安全政策。此后,层出不穷的行动充分证明了欧盟发展成为一支独立军事力量的雄心。1996—1997年政府间委员会小组IGC(代表成员国)指出:“欧盟的战略目标之一应该是赋予该联盟更大的外部能力。”[35]1998年《圣马洛宣言》(Malo Declara-tion)和《科隆欧洲理事会宣言》(Cologne European Council)都阐明,如果欧盟要在国际舞台上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能够使用武力,这就需要在安全和防务问题上更好地维护欧洲的特性。[36]尽管以克里斯托芬·希尔(Christopher Hill)和斯泰利奥斯·斯塔夫瑞迪斯(Ste-lios Stavridis)为代表的学者,强调武装欧盟是“民事力量欧洲”的一个目标,并不会彻底改变欧盟“民事力量”的特性。[37]但“军事力量”的提出和防务一体化建设的尝试,本身就是对“民事力量”的突破,将权力政治的传统问题带回人们的视野。

进入21 世纪,为适应战略环境的变化,应对恐怖主义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单边主义政策等给“民事力量”和全球治理带来的挑战以及使“民事力量欧洲”更具解释性与说服力,以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教授马里奥·泰洛为代表的学者对“民事力量欧洲”的概念予以进一步发展,使其适应一个以安全回归议程为主导的世界,进一步体现了“民事力量”与权力政治的相关性。泰勒的“民事力量”理论[38]强调:“欧洲是国际关系新理念的实验室这一观点不能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武断地认为欧洲的价值观具有优越性,或者不切实际地认为欧洲作为一个后现代大陆与一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外部世界处于对立之中。”[39]基于此,他主张可以通过施加压力、政治上设置多重前提条件来达到目的,并且使用有限的军事力量来实施和平与维和行动。泰勒关于“民事力量”的发展使其更加适应欧盟内外环境变化的同时,也加剧了国际社会对“民事力量”的质疑。

关于“民事力量欧洲”,本书认同当时欧盟官方和学界的主流观点,即从20 世纪 70年代直到冷战结束后初期,“民事力量”仍然是欧盟的主要特性,欧盟行为逻辑和政策实践都符合“民事力量”的特征。欧盟军事力量的作用始终有限,一个拥有有限的军事力量的欧盟无法改变它作为一个基本的“民事力量”的特性。这一点在理事会文件和欧盟高级代表哈维尔·索拉纳(Javier Solana)的讲话中也得到证实,即将欧盟建设成一个“民事力量”。[40]学界主流观点也认为欧盟并不是一个“正在形成中的超级大国”,[41]武装欧盟并不会彻底破坏“民事力量欧洲”这一特性。相反,武装欧盟是“民事力量欧洲”的一个目标。[42]

基于以上分析,本书得出两点结论:一是“民事力量欧洲”是“二战”后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欧共体对自身国际角色的初步探索。这一概念不仅描述了一个没有获得或没有使用军事手段的行为者,还暗示了一种处理国际问题的特殊方法,即使用说服而不是胁迫,“胡萝卜”而不是“大棒”(积极条件而不是消极条件)。欧盟作为一个民事大国的概念化是基于一种本质主义的理解,即对欧共体政策实践的刻画和构建。因此,与“军事力量”一样,“民事力量”不是欧洲的本质或者目的,更多的是手段。无论是“民事力量”,还是“军事力量”,都服务于欧洲复兴和欧共体成员国对大国地位的追求。二是随着战略环境的变化以及防务能力的发展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民事力量欧洲”的形象和吸引力,欧共体已不再是原始意义上的“民事力量”,其作为“民事力量”的定位与合法性越来越受到质疑。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规范和价值观替代“民事力量”成为主导欧盟外交政策与实践的主流话语,“规范力量欧洲”的概念被提出并逐步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