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治法律制度环境分析

政治法律制度环境主要涉及政治、政党以及立法监督制度。历经多年的制度改革,中国的政治体制已经趋于完善与健全,政府职能不断转变,政府形象逐渐提升,实行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选举制度,中国政治日益民主化,政治更加开放,法律制度建设也趋于完善。尤其是改革开放政策深入人心,国家政治稳定,以及人民安居乐业。西藏的政治环境基本上和全国一致,但也具备着自己的特点。总体而言,西藏的政治稳定,人民拥有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各族人民相处和睦,相互之间团结互助,“藏族离不开汉族,汉族离不开藏族”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取得了成功。并且在依法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下,西藏自治区能够制定灵活的符合西藏特点的政策,如经济、教育、人口的政策并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大批的藏族干部担任了领导职位,实现了新西藏真正的人民当家做主,民主化选举、人民参与政治的热情也日益高涨。随着第五次中央西藏自治区工作会议的召开,以及习近平主席“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战略思想和俞正声主席“依法治藏、长期建藏”的重要指示的提出,西藏在全国的大力支援下实现了经济跨越式发展。然而在维护稳定方面,西藏问题依然艰巨,主要表现是:

1.达赖集团一直是破坏西藏稳定的罪魁祸首,反分裂、反达赖集团一直是西藏自治区政府的首要任务。达赖集团和西方极少数敌对分子互相勾结,打着所谓的“保护人权”和“宗教自由”的幌子,在国际上大造反华舆论,对区内分裂分子搞破坏活动持支持的态度,制造谣言,挑起事端,搞所谓的“中间道路”,妄图把西藏从祖国的怀抱中分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搞西藏独立。与反分裂做斗争、稳定国家统一的局势显得特别艰巨,形势也不太乐观,并且将长时间存在。从1987年9月27日到1989年3月7日,拉萨发生骚乱18次,中央不得不在拉萨全面实行军事戒严,戒严期长达419天。到了2008年的3月14日,西藏又发生了严重的打砸抢烧暴力犯罪事件,其罪行令人发指。随后藏独组织“藏青会”头目在达兰萨拉竟扬言叫嚣:“暴力活动基本达到了唤醒国内藏区反抗意识、引发国际社会对西藏问题高度关注的预期效果,但反抗活动不会停止。”资料引自:“藏青会”真面目:从暴力走向恐怖的“藏独”急先锋.来源:新华网.2008年05月03日.近几年来,发生在国内外的“藏独”组织如“藏青会”“藏妇会”等通过多种形式的暴力事件来破坏西藏稳定,而这些都是具有险恶用心的达赖分裂集团组织预谋和精心策划的破坏活动,企图把西藏从祖国分离出去,搞西藏独立,破坏西藏安定和谐的社会政治局面,实现其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因此,维护民族团结、维护西藏社会稳定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创造良好国际环境的迫切需要,确保西藏稳定和国家安全是西藏自治区政府的首要任务,反分裂政治任务艰巨。

2.西藏自治区的某些管理体制、法律政策方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自从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以来,自治区政府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活动,极大地推动了西藏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巩固了民族团结同时也巩固了边疆的稳定安全,西藏人民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西藏自治区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也因为体制等原因遇到一些困难,具体包括: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取得了巨大成就。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自此西藏从黑暗与落后的旧西藏走上了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建立了符合国情的政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自治区大力增进人民福祉,大力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至2015年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西藏自治区享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自治权利,也有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利。西藏自治区有立法权、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有使用自己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人事管理权、有财政管理权和自主发展文化教育权等许多自治权利。“自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29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特点的实施办法。”西藏白皮书:西藏发展道路的历史选择,2015年4月15日,中央政府网站。http://www.china.com.cn/cppcc/2015-04/15/content_35329299.htm.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文化教育、语言文字、文物保护、生态环保等各个方面,有效地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权,促进了西藏各项事业的发展。例如在婚姻制度和生育制度方面都制定变通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男女法定结婚年龄分别降低两岁,并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妻多夫、一夫多妻的婚姻关系,只要不主动提出准予维持现状。在生育制度方面,制定了《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对汉族干部、职工及家属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而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如纳西族、回族、壮族等的民族干部、职工及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规定可以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而对农牧区的农牧民的生育数量不加限制,特别是对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夏尔巴人、僜人等人口较少民族不提倡生育指标。在西藏自治区不仅执行全国性法定假日,而且把“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西藏传统节日作为法定节假日。另外,西藏自治区还规定职工周工作时间为35小时,比全国法定工作时间少5小时。社会制度实现了历史性跨越,西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有了制度保障。“截至2014年底,全区少数民族干部已有11万多人,占全区干部总量的70%以上”。西藏白皮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来源:新华网.2015年9月6日.

实践充分证明,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西藏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它符合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西藏发展进步的正确选择。十四世达赖集团所谓的“中间道路”就是想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否定西藏50年来的发展进步。其分裂祖国的阴谋是不能得逞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影响因素,一是传统的人治色彩气氛浓厚,法制观念相对淡泊,某种程度缺乏法治理念;二是在行政管理方法中对科学方法和现代技术应用不够;三是因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仍在不断完善,自治地方政府在行使其自治权时缺少明确性,法制保障环境需进一步加强。西藏自治区虽然为针对具体事务出台了一些单行条例,但在数量和质量上还很不足。这些都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西藏实际的正确选择。

第二,自治区行政辖区过大,行政管理成本过高。西藏自治区地广人稀,人口过于分散致使西藏自治区的行政管理活动开展困难,行政成本高昂;在现代管理方法、管理技术工具的利用上存在着很大的困难。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为分散的人口给予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成本高,并且收效低。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注重投资收益,成本问题就会引人关注。加强加大中央对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和发达省市的对口支援更加重要。

第三,西藏在城市化进程中遇到困境,发展相对滞后迟缓。城市化发展道路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全国,城市化建设步伐越来越快,10多年来大多数省市的地区行政公署先后撤地改市成为一级政府,不少县级政府也撤县改市,带来了发展活力和动力,城市化发展道路为当地经济腾飞插上翅膀,大大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但是西藏除拉萨市外,其他地区行署由于人口、工业、经济等原因难以达到城市设立标准,直到2014年设立日喀则市、昌都市,2015年设立林芝市,2016年设立山南市,西藏目前有5个地级市。西藏由于其特殊环境致使城市化进程相对缓慢,因此发展的机会也相对就少,差距也就更大。

第四,自治区政府自身治理能力不断加强。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政权体系,并赋予了特殊的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拥有一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就是要各民族地方政府根据各地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切合实际的能推动本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地方政府行政具有很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这是中央对民族地区的关怀和照顾。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终就是要减小民族自治地方与一般地方的差异,实现各民族的团结和繁荣富强。实行民族自治更符合本民族实际,加快本民族发展速度。因此,西藏自治区要减少西藏与内地差距,达到与内地同步发展,就必须充分用好自治权。为了实现以上目标,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必须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创新意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解决机构重叠与人浮于事等问题;制定的政府目标不可过高,一定要接地气;强化培养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的公仆意识、法律意识,建立预防腐败机制,不断提升政府自身素质和执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