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债券融资实战全攻略
- 王俊尧 张媛媛 高卓
- 5252字
- 2025-02-27 03:16:21
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规则演变及实务分类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则演变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形成了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公司债券是发行人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公司债券在发行实务中的定义是指,由证监会核准或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发行的,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标准化金融产品。
公司债券的规则演变历程如下:
2007年8月14日,证监会颁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一个月后,我国第一家公司债券由长江电力发行,其规模为40亿元。但此时的公司债券发行主体,仅限于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以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明确规定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人为未上市中小微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初期试点地区为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和浙江6个省市,后扩围至全国多个省市,并打算扩围至全国范围。
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颁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废止了实施七年多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原有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和整合。重大变化如下:
(1)管理办法将发行主体扩围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即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均可适用管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但不包括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
(2)管理办法将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次级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纳入其中,废止了《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5号)、《关于修订‹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5号)、《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等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证监会将其他金融机构纳入了管理办法中,但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次级债仍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按目前的债券规则体系,仍需执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报银监会、人民银行审批。
(3)境外注册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债券交易场所的债券发行、交易或转让,参照适用管理办法。
(4)确立了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制度,即发行私募债券,将原中小企业私募债纳入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监管,同时废止《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1〕29号)。其后,上交所、深交所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则亦已废止。
(5)明确了可发行的公司债券种类,同时将主体扩围至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但同样因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主要存在银行间市场,可能导致在实践应用中空间较小。
(6)管理办法增加了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扩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扩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等交易场所。
(7)管理办法简化了发行审核流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由原来的公司债券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改为核准制,可一次核准,分期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改为事后备案制度。
除上述变化外,管理办法在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强化市场监管等诸多方面均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
截至目前,在最新版本管理办法的法律框架指引下,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和长足的进步,债券托管量节节攀升,甚至有“异军突起”的态势,足见公司债券规则的变化对债券市场的重要作用。
二、公司债券在实务操作中的重要分类
公司债券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有多种分类,但实务操作中,首要的分类是按照发行方式进行分类。按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可分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俗称公募债券、公募或公募债等,又有大公募和小公募之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对应的,俗称私募债券、私募债或私募。
(一)大公募
大公募,是指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鉴于其可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特点,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发行条件要求最为严格,且需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报证监会核准。
(1)评级要求: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即强制评级制度。
(2)文件申报: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3)核准程序: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申请核准后至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4)储架发行制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实践操作中,应注意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有效期的问题,一旦临近到期,需及时进行更新并做出信息披露。
(5)交易与转让安排: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是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
(6)资金用途及管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二)小公募
小公募,是指仅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小公募虽然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但仍属于公开发行的范畴,因此,其发行条件虽较大公募更为宽松,但相对私募来说亦较为严格。小公募同样需报证监会核准,但证监会在交易所审查的基础上实施简化核准程序,即核准程序相对简化且流程相对较短。
合格投资者,是指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
除发行条件及核准程序相对宽松外,小公募在评级要求、文件申报、储架发行制度、交易与转让安排、资金用途及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与大公募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三)私募
私募,是指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私募债具有不公开发行的特点,不涉及社会公众投资者,一般由投资者和发行人对公司债券的相关问题进行磋商并达成合意,因此,其发行程序相对简单,法律法规限制较少。私募债是在原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完善和细化,其发行通过交易所审查并取得无异议函后即可发行私募公司债券。
(1)发行方式:私募债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即私募债需严格保持“私募”的血统。
(2)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参照上述小公募部分内容。
(3)评级要求:私募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对私募债发行虽不要求强制评级,但实践中一般均要求对私募债的主体及债项进行评级,否则,在未来债券的承销环节容易出现难以销售等情形。
(4)备案:私募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备案不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5)交易场所:私募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6)债券转让:私募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7)认购主体: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上述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8)资金用途及管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除上述发行实务中的重要分类外,实践中按是否有担保区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按是否可转换为股票分为可转换债券和不可转换债券、按是否可交换分为可交换债和不可交换债等。
(1)担保债券,是相对于无任何担保措施的信用债券而言的,即有担保措施的公司债券。在公司债券发行实务中,担保措施一般以第三人保证担保居多。抵押担保相对较少,一般能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资信评级相对较高,若有足够的财产抵押则可直接通过银行进行融资。
(2)可转换债券,仅限于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相关规则尚未出台。因此,截至目前,可转换债券仅限于上市公司。
可转换债券,是指债券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公司股票的有价凭证。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允许债券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转换成发行人公司的股票。
(3)可交换债券,仅限于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东发行,但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相关规则尚未出台,因此,截至目前,可转换债券仅限于上市公司股东。
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质押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债券,债券持有人可按约定条件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将持有的债券交换为已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可交换债券的标的是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票,为存量股,发行可交换债券并不增加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但会稀释股东的持股比例,因此,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发行该类债券时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