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品质经理日常工作细节
- 梅凤华
- 728字
- 2025-03-13 21:13:53
3.2 紧急放行控制制度描述
紧急放行控制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紧急放行得到合理利用,并进行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紧急放行的内涵
第二条 紧急放行的定义。
所谓紧急放行,是指因生产急需而来不及验证就放来料入库并投入生产的做法。
第三条 紧急放行的条件。
1. 对紧急放行的来料,要明确做出标识和记录,以便发现不符合规定时能及时追回和更换。
2. 一般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允许紧急放行。
发现的不合格来料在技术上可以纠正,并且在经济上不会发生较大损失,也不会影响相关、链接、相配的零部件质量。
紧急放行的具体操作
第四条 应在进料检验程序中对紧急放行作出规定,明确紧急放行情况的审批人、责任人,规定可追溯性标识的方法,明确识别记录的内容,以及如何传递、由谁保存等。
第五条 紧急放行所使用的全部质量记录,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在保存期内不得丢失和擅自销毁。
第六条 当来料进厂后,根据情况对需要紧急放行的物料,由责任部门(一般为采购部或生产部)的责任人提出申请,报经授权人审批。申请表的格式见本书表4-115所示。
第七条 对紧急放行的来料要做出可追溯性标识,同时做好识别记录,记录中应详细记载紧急放行来料的规格、数量、时间、地点、标识方法和供应商的名称及所提供的证据。
第八条 在紧急放行的同时,应留取规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验,且检验报告必须尽快完成。
第九条 应设置适当的紧急放行停止点(停止点是指相应文件规定的某点,未经指定组织或授权批准,不能越过该点继续实施紧急放行),对于流转到该点上的紧急放行来料,在接到证明该批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才能将来料放行。
第十条 若发现紧急放行的来料经检验不合格,要立即根据可追溯性标识及识别记录,将不合格品追回。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品质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补充,经总经理审核确认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