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护

规则2: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张琴诉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