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台湾地区在历史上的货币体制,依据台湾历史发展的历程,大体可分三个阶段:
1.清代及其以前,台湾的货币体制与祖国大陆一脉相承,大额用银,小额用钱,兼行纸币。台湾由于经济开发滞缓,使用货币始于宋代,宋钱沿用至明末清初;南明郑氏政权治理台湾时,则遵明制,自铸南明“永历通宝”年号钱(折二)行使;清代统一行使制钱。对白银的使用,通常以两为单位,称为“银两”。郑氏治理期间,对外贸易兴旺,大量外国银币流入,如西班牙十字银饼在市面行使,深受群众喜爱。至清代,为顺从民情,官府用于发放军饷的银两,便熔铸成多种版别的军饷银饼,有的重七钱二,有的重六钱八,被称为七二银、六八银;至于银两与铜钱之间的换算,清代的制钱千文为贯,一贯钱可兑换白银一两,有时由于银和铜的市场价变动,这个法定的比值也随之上下浮动。至于纸币,元代的澎湖一度行使元代官府发行的“中统钞”,清代台湾自行印制和发行的纸币有多种,面值以银元为单位的称“官银票”,面值以制钱为单位的称“官钱票”,均为可兑现的纸币。
2.日本侵略者占领时期,台湾的货币体制,表面上实行日本的货币体制,实际上实行的是日本占领地的货币体制。日本占领初期,强制民众使用日本银行的纸币,这种纸币在日本系可兑现的银行券,以银元为本位,但在台湾的兑现,有时则予以限额控制,在民间一度出现兑换银元贴水现象。光绪二十三年(1897、日明治三十年)三月,日本改革币制,实行金本位,新铸的金元一元与原有的银元一元等值兑换。而在台湾则以币制改革兑换回收的旧银元,加盖一字戳记,被称为“凿印银元”。作为市场行使的主要货币,凿印银元与金元的兑换比价不是一比一,而是要视周边地区银价变动随机调整,凿印银元投入流通与金元的初始比价为1凿印银元兑金元0.964元,在流通的十二年间,调整77次,最高的1.05金元,最低的0.75金元,平均价为0.893金元。两年半后,光绪二十五年(1899、日明治三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开业的株式会社(有限公司)台湾银行(即旧台湾银行),所发行的银券纸币,则以凿印银元为单位,一比一兑换。但在日本官方机构、银行等单位的记账和群众交纳官方规定的税费时,却一律按金元计算,日人北山富久二郎将其称为“流通银块之金本位制”,又称“金核本位制”。
由于台湾总督府规定,官方机构和银行的账册必须以金元为单位记载,凿印银元与金元的比价一有变动,账册的记载要随之作相关调整,甚为繁琐;每当周边地区银价有波动迹象,有些人便趁机进行商品和金融投机,致使旧台湾银行遭受巨大损失。为消除这些弊端,旧台湾银行于光绪三十年(1904、日明治三十七年)七月一日,发行以金币为面值的金券纸币,一比一回收前期发行的“银券”。这种所谓的金券,在背面虽明确以中文标明“凭票在台湾银行随时换金×圆”,同时还印有相同内容的英文,应是可兑现的纸币,实际上却是难兑现或不兑现,可称之为“虚金本位制”。民国四年(1915、日大正四年)九月后,旧台湾银行发行的纸币由竖式改为横式,并改称“银行券”,仍标明“此券可兑换×金圆”,也是不予兑现。旧台湾银行发行的纸币,无论银券或金券以及银行券,都是以元为单位,辅币为金属硬币,统一由日本政府铸造,元以下为钱,100钱为1元,币材有银、黄铜、白铜、青铜、镍、铝、锡和铅等,在辅币短缺时,台湾总督府还发行特种邮票,旧台湾银行也发行小额的定额本票,替代辅币行使。
3.光复之初,台湾地区的货币体制属地方货币体制。南京国民政府在接收台湾前,原拟以中央银行名义发行台湾流通券,作为台湾光复后行使的主要货币,并已印制就绪。彼时,祖国大陆行使的法币正大幅度贬值,法币贬值的趋势难以扼制,怕台湾受牵连,而决定改组日人所办的旧台湾银行,由其继续发行台币,作为台湾地区行使的主要货币。改组后的台湾银行发行的台币,在1949年6月币制改革前的称“旧台币”,改革后的称“新台币”。旧台币虽未列入法币体系,但与法币挂钩,由台湾省政府视市场物价调整两者的汇价,在法币以及金圆券的恶性通货膨胀中,也深受牵连,不断贬值,但在速度上相对缓慢一些。